提昇旅遊品質之淺見

5 月 15, 2009 – 2:58 am

最近因陸客來台旅遊而產生的旅遊品質問題,其實這也不是什麼新鮮事,去過東南亞旅遊的人可能也經歷過”被關”的情況,會”被關”原因就是不買東西(藝品,珠寶…)就出不去,把你關到買為止。 怎會這樣?
簡單一句話,一分錢一分貨,出團費低到破盤,那旅行社、導遊、司機賺什? 當然就是住差一點的旅館,吃便宜一點的餐點,最後再載客去指定藝品工廠買東西,不買看看總行吧! 不怕出不去的當然可以不買,因為不買他們就沒傭金抽,怪誰? 就是便宜沒好貨的道理。

如果你身有同感,把上面情形套在現今陸客身上,情況也蠻接近的。租不到遊覽車? 台灣自己人出去旅遊一台車遊覽一天行情最少也要1萬元至1萬2元左右,載陸客一天只有6~8仟元,少了將近一半,難怪遊覽車司機寧可在家休息也不願做賠本生意。

其實只要旅行社、導遊、司機都可得到合理的利潤 ,吃、住、行等問題自然會減少很多,如果兩岸主管旅遊機關能夠協商團費票價問題,縱使團費高一點,但旅遊品質相對也會提高,對業者、旅客都是雙贏,最重要的是不要再讓台灣丟臉。

關於雙卡利率

5 月 15, 2009 – 2:56 am

美國總統歐巴馬提出降低信用卡利率,顯示信用卡壞帳問題嚴重,如不積極處理恐再次產生另一波金融風暴。

什麼!! 降信用卡利率,這會產生很大問題,這會沖擊銀行獲利……..

台灣百姓真的很可憐,現在去銀行辦任何業務都要收錢、連帳戶也要收管理費,申辦貸款也要看銀行臉色,金控又有優惠免稅,最後銀行虧錢卻叫政府用RTC來補,那可是納稅人的錢,社會正義又在那裡?。台灣有需要那麼多家銀行? 也不知那些銀行要靠什麼獲利,不過不管怎樣,降低雙卡利率確實是有需要,很多卡債族不是不想還清卡債,問題是高利率加上經濟不景氣使他們再怎麼拼命賺錢也很難還清,所以降低利率可以適度減少還款壓力,降低社會問題產生,當然你會說 「活該! 誰叫他們要拼命刷卡、信用破產」,也對,所以就放任這些人,等到有人熬不過去而去自殺嗎?

有人會拿一大堆金融理由來說明不應降低雙卡利率,但一般老百姓只想問,20%的利率會不會太高,這跟地下錢莊有何差異。如果連美國總統歐巴馬都知道這嚴重性,那台灣呢?

TMC有無成立必要?

5 月 15, 2009 – 2:53 am

南亞科與美光確定不加入TMC,爾必達獲得日本政府金援,因此TMC是否成立已成焦點。

本人比較贊同經濟部的做法,也就是不救單一企業。拿人民的納稅錢去救一個沒技術自主的代工企業,而且金額動輒幾百億,套一具經長講的,賺錢的的時候吃香喝辣,虧損才來找政府。

至於DRAM是否要救? 如前述,如果只是叫政府拿錢去補虧損,那就不要了,這個洞永遠也補不滿的。因此拿錢可以買到技術,再技轉國內廠商,當廠商有自己的技術研發基礎能力之後,以台灣人的能力,自然可以開花結果,這樣花錢才有意義。

以韓國為例,其今天能發展成DRAM一哥,不僅是韓國政府花大錢支持,主要是花下去的錢能夠發展出自己技術,連德國奇夢達(破產了)、美國美光、日本爾必達等都做的很辛苦。

因此以國內DRAM長期發展來看,TMC確實有必要成立。TMC應以發展自有技術為主,不管是向國外大廠買或投入自行研發都可以,唯有技術生根,台灣的DRAM才有發展前途。如果永遠只做代工,最終將被大陸廠商取代。

山寨商品與智財權

5 月 15, 2009 – 2:50 am

努力10幾年,台灣終於從美國301報告中除名,顯示台灣近年對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努力已產生效果。

反觀中國大陸第五度列為優先觀察名單,其中更點名「百度」、「阿里巴巴」、「淘寶」等大型網站為侵害智財權最大罪魁禍首。如果細看目前正熱賣的山寨商品,等於公開告訴世人,中國大陸是世界最大的仿冒市場,顯然大陸當局未正視此嚴重問題。

從經濟發展角度來看,短期雖有廣大市場支撐,長期而言是不利產業發展。從早期日本製造(made in japan)到現今台灣製造(MIT),獲得世界肯定,這說明唯有真正努力投入創新研發,才會有市場,才能走的更長遠。

世界主要國家經濟數據

12月 1, 2008 – 2:55 am

世界各主要國家在金融風暴後主要經濟數據,其中英國與日本的GDP都在1%以下最低,美國與德國也未超過2%,只有俄羅斯及新興國家的中國、印度還可以保有7%以上,可見世界經濟景氣真正嚴重衰退,其他詳細據如下:

美國:
GDP: 1.57%
通貨膨脹: 4.22%
失業率: 5.62% 
利率: 1% 

英國:
GDP:  0.99% 
通貨膨脹: 3.78%
失業率: 5.4%
利率: 3% 

德國:
GDP: 1.85%
通貨膨脹: 2.94%
失業率: 7.43%
利率: 3.25%

日本:
GDP: 0.69%
通貨膨脹: 1.57%
失業率: 4.05%
利率: 0.3% 
 

俄羅斯:
GDP: 7%
通貨膨脹: 14.03%
失業率: 5.9%
利率: 11%

中國:
GDP: 9.74%
通貨膨脹: 6.43%
失業率: 4%
利率: 6.66%
印度:
GDP: 7.93%
通貨膨脹: 7.93%
失業率: 7.8%
利率: 7.5%

**資料來源:各國政府財政部門網站

發放消費券與現金之比較

11月 24, 2008 – 3:07 pm

目前針對發放消費券或者是現金兩者各有爭論,在此簡單一個觀點參考。

根據經建會先前指出雙薪家庭年所得在120萬內的約佔全台灣80%左右,在這80%的國民中依每個月收入來分配,其中1/3~2/3是用來繳交各種費用,包括房貸、車貸、信用貸款、卡債、水電費、通信費、孩童學費等等,只有1/3(甚至不到)左右是真正用於實質消費,也就是到消費市場去購買各種生活所需。問題在此,如果這80%的人拿到政府發放的3600元現金,第一時間會進到何處? 依照前述分析,一定是進入銀行體系,而且3600元還不足繳交一個月的費用,所以真正受益的是銀行。如果收到是消費券,那麼消費券會產生替代效果,也就是多出3600元現金,原因是原本每月要花在生活日用的錢,因為多了3600元的消費券可以替代,因此就多了現金3600元。消費市場也會因民眾實質消費帶動買氣,產生經濟效益。

本文不是專業經濟評論,沒有一大堆經濟理論或數據來推論佐證,僅從一般人民對於消費券與現金兩者間可能的消費行為做直覺判斷。或許有人會將消費券拿去換現金,根據經建會指出這是犯法的行為,但我們相信那是少數。根據各項民調顯示有80%以上(與前述有點巧合)的人贊成政府發放消費券,而政府的政策也是確定要做,既然如此,為何不全民一起響應,在此全球經濟衰退時刻,台灣經濟好壞最後受影響的是人民本身。

最後我們也應緊盯政府的政策,不管政府提出何種救經濟方案,最後一定要有人負責承擔政策的成敗,否則會重蹈8年來施政者有權無責的情形。

降價總是慢好幾拍!

11月 6, 2008 – 11:41 am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昨日(11/05)發布物價報告指出,受國際原油、穀物行情重挫的影響,10月進口物價漲幅驟降至2.06%,創下近6年最低。至於消費者物價(CPI)漲幅也滑落至2.39%,創下近14個月最低,這一波來勢洶洶輸入性通膨已經消失。

聽到這則訊息本應該感到高興,但是目前除油價因採每週浮動計價調整外,幾乎感受不到國際原物料下跌所帶來的國內物價降價的好處,真是漲價容易降價難,會有這種原因主要是進口廠商為彌補前陣子國際原物料上漲所造成的虧損,一般店家進貨成本沒有下降,所以產品就沒有降價空間。國內民眾要真正享受到產品降價的好處恐怕要等到廠商填補或打平虧損之後。

建議經濟部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儘速對國內物價是否合理展開調查,因為現在失業率持續升高,國民可支配所得減少,如果物價不能充份反應國際行情而有調降,那麼民眾生活壓力會更加沉重,加重社會的不安定感,這對政府威信及日後施政是不利的。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11月 5, 2008 – 10:35 am

海峽兩岸郵政協議
(本協議尚待送陳陸委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為擴大兩岸郵政業務合作,便利兩岸人民聯繫與交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直接郵政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業務範圍
雙方同意開辦兩岸直接平常和掛號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郵簡、印刷品、新聞紙、雜誌、盲人文件)、小包、包裹、快捷郵件(特快專遞)、郵政匯兌等業務,並加強其他郵政業務合作。
二、封發局
臺灣方面郵件封發局為:臺北、高雄、基隆、金門、馬祖;大陸方面郵件封發局為:北京、上海、廣州、福州、廈門、西安、南京、成都。雙方可視需要,增加或調整郵件封發局,並由增加或調整一方通知對方。
三、郵件運輸
雙方同意通過空運或海運直航方式將郵件總包運送至對方郵件處理中心。
四、規格及限定
雙方同意商定郵件尺寸、重量等規格,並尊重對方禁限寄規定。
五、帳務結算
雙方同意建立郵政業務帳務處理直接結算關係。
六、文件格式
處理郵件使用的吊(袋)牌、清單、郵袋、查詢表格等,依雙方認可之格式。
七、郵件查詢
掛號函件、小包、包裹及快捷郵件(特快專遞)等郵件業務的查詢,由雙方郵件處理中心相互聯繫,並應提供便捷的業務聯繫渠道。
八、查詢期限
掛號函件、包裹之查詢,應自原寄件人交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快捷郵件(特快專遞)自交寄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九、補償責任
雙方對於互相寄遞的掛號函件、包裹發生遺失及其內容全部或一部分遺失、被竊或毁損等情形,應由責任方負責補償,並相互結算。
快捷郵件(特快專遞)之遺失、內件被竊或毁損等情形,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負責補償,不相互結算。
十、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與海峽兩岸郵政交流協會相互聯繫。具體郵政業務由雙方郵件處理中心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一、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11月 5, 2008 – 10:31 am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本協議尚待送陳陸委會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決議)
為實現海峽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促進經貿交流,便利人民往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海運直航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經營資格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
二、直航港口
雙方同意依市場需求等因素,相互開放主要對外開放港口。
三、船舶識別
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暫不掛旗。
四、港口服務
雙方同意在兩岸貨物、旅客通關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運力安排
雙方按照平等參與、有序競爭原則,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
六、稅收互免
雙方同意對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七、海難救助
雙方積極推動海上搜救、打撈機構的合作,建立搜救聯繫合作機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產、環境安全。發生海難事故,雙方應及時通報,並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及時實施救助。
八、輔助事項
雙方在船舶通信導航、證照查驗、船舶檢驗、船員服務、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糾紛調處等方面,依航運慣例、有關規範處理,並加強合作。
九、互設機構
雙方航運公司可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營業性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十、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與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一、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附件
海峽兩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依據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條,議定具體安排如下:
一、兩岸資本並在香港登記的船舶比照直航船舶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在進出兩岸港口期間,其船舶識別方式比照「台港海運商談紀要」有關香港船舶的規定。
二、目前已經從事境外航運中心(兩岸試點直航)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集裝箱)班輪運輸、砂石運輸的兩岸資本權宜船,經特別許可,可按照本協議有關船舶識別等規定,從事兩岸間海上直接運輸。
三、雙方現階段相互開放下列港口:
台灣方面為十一個港口,包括:基隆(含台北)、高雄(含安平)、台中、花蓮、麥寮、布袋(先採專案方式辦理)等六個港口,以及金門料羅、水頭、馬祖福澳、白沙、澎湖馬公等五個「小三通」港口。
大陸方面為六十三個港口,包括:丹東、大連、營口、唐山、錦州、秦皇島、天津、黃驊、威海、煙台、龍口、嵐山、日照、青島、連雲港、大豐、上海、寧波、舟山、台州、嘉興、溫州、福州、松下、寧德、泉州、蕭厝、秀嶼、漳州、廈門、汕頭、潮州、惠州、蛇口、鹽田、赤灣、媽灣、虎門、廣州、珠海、茂名、湛江、北海、防城、欽州、海口、三亞、洋浦等四十八個海港,以及太倉、南通、張家港、江陰、揚州、常熟、常州、泰州、鎮江、南京、蕪湖、馬鞍山、九江、武漢、城陵磯等十五個河港。
雙方同意視情增加開放港口。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11月 5, 2008 – 10:28 am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
(本協議尚待送陳陸委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訊息(信息)通報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信息),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訊息(信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時通報,提供完整訊息(信息)。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訊息(信息);
(二)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
(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
(四)提供實地瞭解便利;
(五)核實發布訊息(信息),並相互通報;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
(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
(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三、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食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訊息(信息)交換。
四、文書格式
雙方訊息(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五、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六、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七、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